关键词: 教师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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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教育申诉制度
(一)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
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,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向国
家机关申诉理由,请求处理的制度。 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
者申诉制度。
(二)教师申诉制度
1.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
所谓教师申诉制度,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向
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,请求处理的制度。
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:(1)法律性;(2)特定性;(3)非诉讼性。
2. 教师申诉的范围
(1)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的合法权益
的,可以提起申诉;
(2)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诉;
(3)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享
有的合法权益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
3. 教师申诉的程序
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、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,并依次进行。
(1)提出申诉。 教师提出申诉须符合的条件: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;②有明确的理
由和请求;③以法定形式提出。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(2)申诉的受理。
(3)申诉的处理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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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,做出处理。
(三)受教育者申诉制度
1.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
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,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依法
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,请求处理的制度。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
相同的法律性、特定性和非诉讼性。
2. 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
提起申诉的人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,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,申诉的事项
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规定的受理范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规定,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:
(1)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,如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
学籍等,可以申诉;
(2)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,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,限制其
人身自由权等,可以申诉;
(3)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,如非法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,非法没收其财物,
强迫其购买非需教学物品等,可以申诉;
(4)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。
3.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
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,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也有提出申诉、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
节。 (1)提出申诉,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;(2)申诉受理;(3)申诉处理。
三、教育行政复议
(一)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
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(如学校、教师)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
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,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
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,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
出决定的活动。
(二)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
(1)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;(2)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;(3)对教育行政机关
做出的有关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的决定不服的;(4)对教
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;(5)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征收财务、摊
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(6)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;
(7)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(三)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
(1) 申 请。 书 面 形 式 申 请 应 在 60 日 内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书。 ( 2 ) 受 理。 ( 3 ) 审
理。 (4)决定。 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(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)做出决定。 (5)执行。
四、教育行政诉讼
(一)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
教育行政诉讼 ,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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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合法权益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给予法律救济,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
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。
(二)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
(1)性质不同。 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,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。
(2)受理机关不同。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,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
民法院。
(3)适用程序不同。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,实行一级复议制,进行书面审理,程序
简便;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,实行两级终审制,以公开审理为主,程序严格。
(4)审查范围不同。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,而行政诉
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。
(5)法律效力不同。 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,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的法律效力,
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
则具有终的法律效力。
(三)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
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:
(1)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;
(2)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,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
颁发或不予答复的;
(3)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
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
(4)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;
(5)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的。
(四)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
(1)起诉和受理;(2)审理和判决;(3)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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